关于完善农发行支持新型城镇化信贷机制的思考
2016-09-22 14:20:06
一、农发行支持新型城镇化的必要性
(一)支持新型城镇化是国家赋予农发行新型职能的政策要求。推进城镇化是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重要途径,而“三农”问题与农发行密切相关,是农发行履行政策性金融职能的主要服务对象。因此新型镇化建设与农业政策性金融服务领域和支持重点高度吻合。在中央城镇化工作会上,中央高度重视发挥政策性金融在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作用。明确指出:要“发挥现有政策性金融机构的重要作用,研究制定政策性金融专项支持政策”。
(二)支持新型城镇化是政策性金融发挥主导作用的现实选择。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指出,城镇化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从江西省情况来看,城镇化水平偏低,大中城市数量少、规模小、空间布局不合理,综合实力不强。江西省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分别比全国平均水平低。从景德镇市来看,由于城市建设历史欠账太多,目前正处于项目建设的机遇期和大发展期。
(三)支持新型城镇化是实现农发行持续快速发展的战略机遇。城镇化建设是我国未来经济增长的引擎,一方面将带来巨大的投资,是国家“去库存、去产能、去杠杆、补短板和降能耗”结构性调整政策的一项重要战略部署,极大地推动和拉动经济增长;另一方面也将带来居民收入和消费的成倍增长,必将催生巨大的融资需求。有关研究表明,到2020年,仅仅由于城镇人口的增加而新增的市政建设,包括公共交通、市容环卫、污水处理、绿化、热水供应、道路桥梁等的资金需求大约就有16万亿元,仅靠地方政府的财政投入远远无法满足当前城镇化建设资金需求主,必须借助金融信贷资金的支持才长期以来,基于对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属于公共产品的认识,地方政府的投资事权大大超过了财政可支配的财力,城镇化建设存在巨大的资金缺口。因此积极支持城镇化建设,事关农发行长远发展。
二、农发行支持新型城镇化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内部机制方面。一是支持领域不宽。虽然农发行支持新型城镇化不需要面面俱到,但在重点领域需要延伸拉长,加大支持力度,确保有所作为。目前信贷支持主要集中在支持粮棉收储、水利建设、农村路网、城中村棚户区改造等领域,存在支持层次较浅、链条较短;支持范围不够、地域不广,。二是运作模式仍需改进。目前,我行“政府主导、实体承贷、财政资金与政策性信贷资金合力支农”的信贷运作模式,推动了业务有效发展。但一则中长期贷款品种划分过细,没能充分体现整体区域、整体建设支持策略,而新型城镇化本身就一个综合性、整体性项目,涵盖路网、水网、电网、棚户改造、扶贫开发等所有领域;二则信贷产品匹配不够,适应实际需求的信贷产品研发较少,导致金融服务能力不强,绝大多数还是以贷款资金直接投入,在股权投入、金融租赁、本外币一体化等综合融资方案设计上存在短板。三是队伍素质和激励机制不适应要求。由于信贷人员需具备财务、经济金融、行业管理、法律法规、国家货币信贷政策等综合知识,特别是项目评估人员还需把握可研报告、相关文本的合规性和有效性。目前基层行此类人才较为缺乏。同时激励机制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存在干多干少一个样,甚至出现干得多、检查多、出错多、处罚多,不如不干或少干的消极思想。权责利的不对称,导致客户经理营销意识不强。
(二)承贷主体方面。一是客户过于单一。目前无论从客户数量、还是贷款占比来看,地方政府投融资公司成为绝对的承贷主体。与国家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政策导向不相切合,不能很好地顺应新型城镇化多元性、差异性的资金需求,且不利于防控贷款在客户层面的集中度风险。二是融资主体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目前承贷主体大多为融资的目的而设立,实收资本不足,普遍存在“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现象,经营管理人员行政化,大多为政府公职人员;公司营运项目化,一个项目一个公司;资产空壳化,自身不能产生效益等等问题。三是承贷主体和项目实施主体脱节。承贷主体负责融资,项目实施主体负责项目承建,造成承贷主体为融资而组织贷款资料,时常与项目实际建设存在较大偏差。
(三)外部环境方面。一是国家对农业政策性金融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尚未制订专项政策,没有明确业务范围、信贷规模、资金来源、补偿机制、法律保障等核心内容。二是外部监管未充分考虑农发行的政策性银行本质,对农发行的监管标准与其他商业银行一致,对政策性贷款业务和自营性贷款业务均以风险防控为主,没有体现出政策性和差异化特点。农发行融资成本高,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化,农发行发债成本不断提高,资金筹措成本越来越高已成为制约农发行业务发展的瓶颈。三是信贷规模不足的问题,为加大农业政策性金融支持力度,央行在四大主要产品方面给予了我行PSL规模,但数量较国开行明显偏少,而且其他城镇化信贷品种规模更少。政府项目资金需求旺盛与我行信贷计划偏紧不相适应。受信贷计划偏紧限制,贷款难以及时发放到位,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业政策性金融在服务新型城镇化建设作用的有效发挥。
三、建议
(一)健全机制,实现全方位支持新型城镇化的格局。在当前国家全面推进扶贫开发的新形势下,要紧跟政策变化,体现政府意图,本着新型城镇化需要什么样的融资就提供什么样的金融产品原则,健全机制,营造农发行全方位、多领域支持新型城镇化的支农新形象。
1、创新信贷产品。针对地方政府直接投资手段少、可抵押资产少、股本性资金匮乏的现状,在整合推广现有产品的基础上,及时设计既能体现农业政策性金融优势、又能契合城镇化建设项目融资特点的专属系列产品,防止业务发展碎片化。可适当拓宽信贷支持领域,延伸支持与新型城镇化相关的公共设施和社会均等化服务类项目,比如医院、中小学校等建设项目,进一步扩大产品覆盖面,提升农业政策性金融品牌影响力。
2、完善支持模式。要在立足职能定位,恪守业务边界,严格贷款投向的前提下,不断完善分品种、分行业、分区域的差别化信贷政策,优化工作流程,全面提升办贷管贷的专业化、规范化和精细化水平。要结合当地新型城镇化建设规划、融资需求和经济状况、财政实力、担保资源等因素,实行区域整体授信。对政府财政投入多、覆盖区域广、项目比较分散的重大民生基础设施项目,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农村路网、农田水利、农业示范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等,可采取“政府组织推荐、农发行批量放款、省级投融资客户统贷统还、市县借款主体分责管理”的运作方式,促使省、市、县三级形成合力推进新型城镇化项目建设。鼓励“投贷结合”支持模式,为客户提供股权融资、融资租赁等投资业务服务,全方位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形成投资业务和信贷业务之间的联动,提高服务客户能力。另外,还应积极创新银团贷款、联合贷款等银行同业合作模式,优势互补,形成合力。各种模式可根据各地特点灵活选择,目前应以“整区域、全产业”模式和“政府主导、统贷统还”模式为重点,更好地在统筹支持新型城镇化中发挥作用。
3、打造一支能干、肯干的专业信贷队伍。针对新型城镇化信贷业务的新特点,抓紧培养和造就一批高素质、专业型的信贷人才。转变培训方式,减少“大集中、上大课”的培训,坚持“因材施教”,针对不同年龄层次、学历层次的员工开展不同形式、不同目标的培训,为农发行适应宏观环境变化和政策调整做好人才储备。同时加大项目营销奖励力度,按项目大小、重要程度、贡献权重设立奖励标准,直接奖励相关评估人员,提高经办人员的积极性。
(二)严格准入,承贷主体要实现“三化”。新型城镇化建设资金体现投资金额大、期限长,公共产品特征明显的特点,这决定了在防范信贷风险上要始终是与政府“捆绑”、风险共担,变市场、经营、政策等风险统一为政府风险。因此,在融资平台的选择上就要要求其现代化、规模化和专业化,才能更好地发挥政策性金融支持新型城镇化。
1、承贷主体必须是国有或国有控股的现代化公司。一是实行农发行与承贷主体“一对一”融资模式。当前,一个基层农发行多应多个融资平台公司,不利于沟通,不利于到期贷款的归还,建议对政府现有融资平台进行整合,每个县域组建一个大的新型城镇化融资平台,专业用于新型城镇化建设资金融资;二是加快完善现有融资主体的公司治理结构。地方政府要支持公司增产资产资本投入,融资公司与做大做强实收资本,经营管理人员与政府部门要行政部门要严格脱勾,解决公司资产空壳化,管理人员行政化问题,使公司成为严格意义上的市场主体。
2、承贷主体必须是具有长期经营能力的规模化公司。一是注册资本要在5亿元以上,净资产等;二是营业执照必须是长期经营;三是必须是政府购买服务等。
3、承贷主体必须是借款和用款相统一的专业化公司。一是督促政府引进人才,涵盖项目建设方面的专业人才;二是承贷主体要取得相就的项目建设经营资格;三是借款和用款必须是一个整体。
(三)争取政策,营造良好的支持新型城镇化发展环境。
1、建立农发行稳定的筹融资机制,确保信贷资金来源。国家和有关部委应及时明确农业政策性金融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低成本、长周期、稳定可持续的资金来源,对农发行支持重大民生项目,允许农发行发行专项债;将农发行作为财政支农资金的主办行,为农发行增加稳定的低成本资金来源。
2、建立善国家对政策性业务的风险补偿政策,争取政府建立涉农专项风险基金,为农发行支农贷款提供担保。
3、建立适应政策性银行特点的差别监督政策,争取监管部门差别监管政策,从支持城乡发展一体化战略层面界定农发行支农业务边界,体现对农业政策性金融与其他商业银行有别的要求。
4、央行要适度放宽新型城镇化信贷规模控制,为农发行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提供有力支持。
来源:新华网